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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丨招标人具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2-23 09:04:17 来源: 阅读次数:


 
解析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作为合法成立的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具有的法定权力包括:
1、发起项目: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2、选择代理: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设定代理权限: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自行招标:依法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5、选择招标方式:依法选择招标方式,报审批核准单位;
6、依法邀请投标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7、依法设定投标资格:依法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8、编制招标文件:依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9、划分标段: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0、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11、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2、设定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3、确定是否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4、设定暂估价: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15、保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16、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设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8、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9、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21、拒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2、主持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4、委派或授权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般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类似的资格条件或经招标人合法授权具备评标专家相应资格条件的代表,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5、保证评标的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6、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27、提出审查确认: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8、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异议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0、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1、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确定是否允许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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