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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 |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11-05 09:02:03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评标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邮寄信函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处。

联系人:曹永泽;联系电话:0571-87052726;

邮箱:fgwggzyc@126.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反馈时请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和《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培训、评价、考核、解聘以及监督等活动。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统筹评标专家选聘、资源共享等管理工作,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管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维持评标现场纪律、秩序等工作,及时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与省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送交互专家抽取需求、抽取结果、调整出库等信息。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领域共享共用。

 

二、专家选聘

 

(五)省有关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年度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选聘需求表(见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报送的选聘需求表制定评标专家年度选聘计划。

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相关行业、领域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经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遴选或者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专项选聘。

(六)省有关主管部门集中公布年度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当明确选聘时间、具体标准、程序及具体安排,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发布。

(七)专业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

5.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6.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中级职称满8年,且取得该领域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执业资格满5年。个别专业领域评标评审确有需要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同等专业水平特殊标准。

(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3.受过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受过刑事处罚;

5.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经查实存在行贿受贿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通过审核后的专业人员,要求登录专家库系统在线学习有关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入库前的测试或评估,未通过测试或评估不合格的,不能获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通过测试或评估后,正式成为评标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十一)评标专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本人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可以认定为资深评标专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20年;

2.具有正高级职称;

3.具有丰富的评标经验;

4.履职表现良好。

资深专家在库年龄可以放宽至68周岁。

(十二)对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5年。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入库具体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续聘。

 

三、专家抽取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设置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并指定专人管理账号,建立工作台帐,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抽取终端的规范使用。

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由省招管中心统一组织。

(十四)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具有安全保障和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

3.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端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以及符合要求的监控设施;

4.具有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招标人应在开标活动开始后,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专家数量、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范围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保专家能够准时到场。

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招标人未按规定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见附件2),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业务。

评标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有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十六)评标专家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提出回避。

评标专家持有投标人股份或存在其他直接经济利益、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管理或控股关系,认定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

本条第一款所称投标人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评标专家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标专家填报及完善个人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关联回避。

(十七)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不分地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各地不得设置与本办法不符的专家抽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工作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十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见证、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数据留痕。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监控视频电子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外,不得擅自调取、复制。

(十九)依托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抽取并语音通知专家评标,告知需要评标的开始时间、评标预估时间、评标费用标准和县(市)地点,专家及时确认是否参加。

(二十)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未对此情形进行约定的,应当进行补抽。

评标专家迟到,导致评标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且招标人认为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资格,可以及时进行补抽。

(二十一)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情况、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对评标专家每年开展一次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风险评估等次与抽取频次挂钩,其中优秀等次是合格等次抽取频次的1.5倍,良好等次是合格等次抽取频次的1.2倍。评标专家优秀等次抽取间隔期至少3个工作日,良好等次至少5个工作日,合格等次至少8个工作日。

 

四、专家信用评价和履职考核

 

(二十二)评标专家考评分为履职信用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和动态管理机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统一赋码,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情况、参加培训学习考试情况、参加具体评标活动履职信用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的情况,实行“一人一档”。

(二十三)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采用负面行为扣分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3)有关规定,分工分项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标一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异议的延长至复核结果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信用修复机制。评标专家具有主动改正、消除不良影响且在12个月内未再次发生履职信用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原作出履职信用扣分处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原作出履职信用扣分处理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修复该扣分,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二十四)评标专家对履职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向记录履职信用评价的有关具体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核。有关具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向作出该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评标专家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受理评标专家申诉的机关审查认定存在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五)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对履职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运用,具体为:

1.对履职信用评价单次扣分或者累计扣分达到 100分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三个月。

2.对履职信用评价单次扣分或者累计扣分达到 150分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六个月。

3.对履职信用评价单次扣分或者累计扣分达到 200分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一年。

4.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调查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

(二十六)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4)对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信用评价、出勤情况、培训考试等。

(二十七)评标专家对年度履职考核认定有异议的,有权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十八)省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年度履职考核工作,要求每年定期开展,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年度履职考核周期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调查的评标专家,予以暂停考核,等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再进行考核。

 

五、专家管理

 

(二十九)评标专家应当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电子化评标技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廉洁教育等培训,每年度必须完成80个学分的学习并通过专项测试。评标专家的培训学习情况记入个人电子档案,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作通用类课程及考试题库,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改革政策知识。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作行业(领域)类课程及考试题库,组织专项测试,主要包括国家部门规章、行业(领域)政策、规范及 标准等。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培训课件、考试题库,做好各类信息维护,满足专家教育培训考试需要。

(三十)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在场,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现场交易秩序管理。

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配合招标人妥善保管评标音像记录。

(三十一)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申请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申请暂停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80天。评标专家申请暂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能再胜任评标工作或存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情形的,可申请退出省评标专家库。

(三十二)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1.年满65周岁,资深专家年满68周岁;

2.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

3.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

4.存在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不得入库情形的;

5.存在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7.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因前款第5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3 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因前款第6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因前款第1项至第6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应当由省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推荐入库单位。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书自动作废。

(三十三)评标专家对调整出库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三十四)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应予暂停抽取资格、调整出库情形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作出处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因违法违规等被动解聘并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信息。

 

六、劳务报酬

 

(三十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见附件5)

(三十六)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支付。评标专家有获得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十七)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制定本区域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设区市没有参照制定本区域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执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三十八)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视为接受劳务报酬标准,评标专家不得提出更高标准的劳务报酬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三十九)评标专家对所得报酬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束后向有关具体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但不得以报酬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专家拒绝签字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四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有关具体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七、责任追究

 

(四十一)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具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有关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终端抽取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四)招标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1.未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

2.未按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的。

(四十五)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和运维保障单位应严格设定有关工作人员权限,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加强对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专家名单等重要数据安全管控,全程记录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违反保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四十六)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七)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评标费用可参考本标准。

二、评标费用由评标劳务报酬、交通费两部分组成。其中,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前收入,评标专家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制度办法申报纳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助评标专家办理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等手续。

三、评标劳务报酬采用评标时间计费制或包干制。评标时间计费制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 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项目能预计评标时间的可采用评标劳务报酬包干制。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补抽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为系统提交评标结束后加0.5个小时。

1.评标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评标劳务报酬为200元/小时;

2.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3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

3.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且总评标时间12小时以内的,超过8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00元/小时。

4.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专家休息,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2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休息时间不计算为评标时间。

5.项目复杂或投标单位多,预计评标时间超过 12小时的,招标人应组织隔夜评标并做好服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协助工作。

6.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评标劳务报酬按每人300元发放。

7.专家因故回避的,评标劳务报酬按每人300 元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四、交通费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凭据报销交通费用,或支付包干交通费用,专家出发地原则上以入专家库系统所在地为准。

1.公共交通方式: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杂费按80元/人标准补助。

2.自驾包干方式。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专家所在地,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300元标准执行;

(3)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每人按150 元标准执行。

五、住宿安排。除隔夜评标外,评标专家跨设区市参与评标,需提前一天到达评标所在地的,住宿由专家自行安排,招标人(代理机构)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六、同一项目因原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导致重新评标的,原则上不再给付评标费用;非原评标委员会导致项目重新评标的,应按标准给付评标费用。

七、本标准可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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