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修订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这些失信行为顶格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17 09:41:05 来源: 阅读次数:

《通知》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等案源信息,并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将“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来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来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来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来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来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通知》明确,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等。
《通知》指出,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抗拒监管、违规竞标、违反承诺等失信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企业,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省级集采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此次制度的修订,标准更严、措施更严,企业一旦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后处置力度也更大。例如,对围标串标等主观恶意强、社会影响大的行为,发挥更多阻遏作用。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并不是要一棒子把失信企业打死,而是要引导正处于不当路径依赖中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将药品耗材价格主动降至合理水平,开正门,走正道。《通知》为医药企业制定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如终止失信行为、依法处置涉案员工和代理企业、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在正式评价处置前20个工作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书面预通知相关医药企业,告知信用评价的结果和依据,便于企业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医药企业在预评价通知时,立即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不予正式评价。正式评价后,企业依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内容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