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将涉密资质作为招标资格项,中标人痛失近千万大单!
发布时间:2025-03-13 10:08:54 来源: 阅读次数:

案例速览
投诉人对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价格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山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将涉密资质作为公开招标的资格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排除了不具备涉密资质但具备其他良好条件和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限制了充分竞争的可能性,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在采购需求中标注“★”和“※”,采购文件说明“1.需求或性能描述中标注‘★’的为符合性审查内容,未标注‘★’的为评审考量内容。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标的物名称中标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未区分符合性审查内容和评审考量内容,以及未确定核心产品。
处理情况及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案例回顾
2024年11月27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显示,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027.06万元,最高限价为:954.29万元。
2024年12月23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8984800元。
在投诉成立后,该项目采购人分别于2025年2月26日、2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2月26日的更正公告显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月27日的更正公告显示,采购合同作废重新组织招标。
2月27日,该项目已经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知识拓展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密资质能否作为资格项,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作出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密项目采购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其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条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的供应商承担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综上,如果采购项目属于涉密项目,可以将涉密资质作为资格项。否则,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内容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