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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了2000万元大标却因仅一人缴社保被投诉

发布时间:2023-09-25 10:08:44 来源: 阅读次数:

案例要点

  仅1人缴纳社保的公司中标了预算为2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对此进行投诉,财政部门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此投诉处理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学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G公司就“某机械智能制造技术实训平台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2年6月发布采购结果公告,L公司为中标人。投诉人Z公司对采购结果质疑后,因对采购人J学院、采购代理机构G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人L公司无履约能力。根据网上查询记录,L公司代缴社保人数仅为1人。该项目预算金额为2000多万元,招标文件内项目要求分为设备、软件、培训、售后等多个服务。虽然招标文件对公司人数没有做限制,但缴纳社保的人数为个位数的公司明显没有履行该项目的能力,有悖于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投诉事项2:中标结果公告的公示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项目发布的结果公告,该项目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公告的评标形式与招标文件的招标形式不一致。根据该项目发布的结果公告“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与招标文件不符,该项目招标文件是公开招标,不是单一来源采购。

  投诉事项4:中标结果公告的附件“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的时间存在问题。根据该项目发布的结果公告,附件内L公司的“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的落款时间与开标时间相同,均为6月21日。但是L公司是在6月20日提交的标书,与附件中的落款时间冲突,存在串标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经调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也与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无关。

  关于投诉事项1,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就本项目而言,L公司在本项目开标前就已取得多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在中标后也已采购有关货物,此种代理经销行为并未受到法律限制,中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非只以公司人数来判定,结合该项目主要是购买设备,且中标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已经提供了具备相关履约能力的材料,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2、3、4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中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非只以公司人数来判定,结合该项目主要是购买设备,且中标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已经提供了具备相关履约能力的材料,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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