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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18 09:01:44 来源: 阅读次数:

 

案例一

 

本案例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87号

某招标项目,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处理结果: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身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身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引出问题: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可以自己质疑自己吗?

分析:

(1)供应商为什么自己质疑自己?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重新采购。很显然,这个供应商投诉自己的目的,因为自己不能中标,所以想造成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事实,这样项目重新招标,自己就重新有中标的机会了。

(2)本例中财政部认定结果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这个供应商最初向代理机构质疑的事项是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显然这个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不可能涉及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他的质疑不符合法定前提条件。

通过上述案例及分析得出结论,如果实际工作中遇到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是要做出程序性答复,一般情况下可以以质疑事项“不涉及自己权益的损害”为由,答复质疑不成立,不能拒收质疑函。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的质疑函可以拒收,其他情形都不能拒收质疑函。

 

案例二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单位中文邮发期刊采购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6月25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经评审,Y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X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作出答复。X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X公司的投诉事项是:(1)X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在评审时,未给予价格扣除。据此,X公司请求财政部门对X公司报价按照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重新计算,重新公布中标结果并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X公司的投诉,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Y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相关情况如下:经查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关于投诉事项,本采购项目为中文邮发期刊,原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认为采购项目应归属为货物类。参与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多家出版社,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

财政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引出问题:货物类项目中,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分析:

(1)什么是中小企业政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政策一般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落实该规定的具体措施。

(2)本例中财政部认定结果的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本案例中,谈判小组认为:本项目为中文邮发期刊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应归属为货物类。参与本项目的四家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多家出版社,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据此,X公司作为本项目参与供应商之一,并非其提供产品(货物)的制造商,不属于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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