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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等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23-09-15 09:23:18 来源: 阅读次数:

01
案例
 
 
 

A机关的一项招标公告中,装备箱品牌包括“路易威登(LV)”,引发网友热议。A机关回应称最终只采购了26个“皇冠”牌装备箱。采购单上之所以有“路易威登(LV)”,是因为每种采购设备须上报3个品牌及型号的物品,工作人员由于年底较忙,未多加考虑就登记上去了,忽略了“路易威登(LV)”是奢侈品牌。A机关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称,有些部门由于工作需要会采购一些特殊物品,具体到此次采购,他直言“当年的采购情况已存档”。 

案例

 
 

本案属于政府机关在采购货物的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规定进行采购的典型案例。虽然A机关最终并未采购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V)”装备箱,但也隐藏了多个风险点:其一,A机关将“路易威登(LV)”装备箱列入采购清单,违反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其二,A机关表示不知“路易威登(LV)”是奢侈品牌,但该回应显然违反了大众的认知,对于政府采购清单中出现奢侈品牌还能通过审批,易引发负面舆情,损害政府机关的形象。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A机关回复采购单上之所以有“路易威登(LV)”品牌是因为每种采购设备须上报3个品牌及型号的物品,但该回复易导致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就本项目提出采购人(A机关)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采购行为,可能会引发质疑、投诉或者诉讼。 

 

02
案例
 
 
 

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B机关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品牌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B机关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案例

 
 

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B机关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招标行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本案中的采购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其二,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规定的条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符合各省每年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标准中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本案中,C机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车辆。其三,采购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03
案例
 
 
 

2019年3月,王某某向C机关申请提前退休。C机关对王某某档案进行抽样后,发现其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方式、盖章部门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遂以此为由作出不批准王某某提前退休的告知书。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C机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机关分管退休审批的副局长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该副局长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王某某的诉求,并就实质性解决本案争议发表意见,表示将于庭后召集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核对相关原始证据,对其工龄等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对与行政相对人情况类似的临退休人员也将重新进行全面核查。王某某被出庭负责人真诚的态度所打动,表示将全力配合与支持C机关的工作。庭审结束后,C机关经认真核对,认定王某某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C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王某某亦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同时,与王某某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员,相应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剖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赢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可以消除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分歧,有利于增加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理解与尊重,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以履行,维护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本案中,C机关一审败诉后依法提起上诉,表明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或不认同。C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参加庭审,以及开展庭审结束之后的调查、核实工作,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尊重,双方当事人各自撤回诉讼,从根源上遏制了大量潜在的行政争议,解决一案,带动一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得良好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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