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移动固话:18637658351
移动固话:18737693532
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大厦26楼

普法栏目 | 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11 10:05:18 来源: 阅读次数:

普法栏目 | 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一、针对中标候选人隐瞒与投标相关的信息的异议,如何处理?

 

背景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A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投标人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综合排名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了投标人A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公示期间,本项目投标人B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投标人A在近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问题

 

招标人应如何处理该异议?

 

处理建议

 

    招标人应要求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A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如投标人B提出的异议经查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应取消投标人A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否决其投标,同时出具补充评标报告,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明确建议招标人按照原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后续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核查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应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待评标委员会核查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向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A进行处罚。

 

     应注意,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于投标人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有可能无法察觉。因此,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对招标人是有意义的。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针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指标或产品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异议,如何处理?

 

背景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过程中,某投标人提出异议,其认为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产品在重要技术指标上不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满足技术规范书某星号条款),要求查看本项目评标过程文件。

 

问题1

 

    该异议是否有效?

 

处理建议

 

   该异议有效。招标人应在收到该投标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问题2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查看本项目评标过程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处理建议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如确认中标候选人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异议处理完毕后,招标人应向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进行异议答复,并告知异议处理的结果,同时明确其无权查看评标过程文件(如收到异议后3日内无法处理完毕,招标人应在3日通知该投标人,其无权查看评标过程文件,但招标人将进行核查,异议处理完毕后向其反馈处理结果)。异议处理期间,招标人应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向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不得组织与其签订合同。

 

     同时,招标人应对评标过程文件保密,评标过程文件只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才有权查阅。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CopyRight © 2016 河南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豫ICP备2023016121号-1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