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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和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10 08:50:47 来源: 阅读次数:

Q

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性质和资格条件如何?服务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含义解读

 
 
 
 

01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能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但自然人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02

招标代理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和《条例》第十二条对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营业场所、资金能力、专业力量等作出了规定。

03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04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要符合招标人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的任何作为都不是代理行为,其造成的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招标人提出违法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提出了招标代理服务包括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

 
常规服务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等五个不同阶段、二十七项招标代理常规内容。
增值服务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提供合同交底、合同条款应用解释等服务,负责或协助进行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等与全过程咨询相关的增值服务。实施集中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可提供全供应链管理服务
 
 
 
 
《条例》第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文件,都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从业要求和监督要求

 

2013年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被全部取消,招标代理已由原来的门槛市场变更为开放自由化市场。时间节点总结如下:

时间

文号

主要内容

2013年

12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2014年

8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014年

9月26日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通知》第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和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网上登记管理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资质审批制变更为网站注册备案制。

2016年

11月16日

 

 

 

 

 

 

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第五条规定“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招标网)免费注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由资质审批制变更为网站注册备案制。

2017年

7月3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

 

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年

12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

2017年

12月27日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由资质审批制变更为网站注册备案制。

2018年

1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8年第2号)

 

 

 

 

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20年

8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拟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

4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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