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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8-08 11:08:44 来源: 阅读次数:

Q

招标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01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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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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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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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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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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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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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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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01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02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0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也就是说,招标公告发出,即意味着正式启动招标程序,一般不得修改、变更。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但仍需要修改招标公告内容时,一般采用重新发出公告的方式,即终止本次招标,重新招标。比如,由于规划调整、项目撤销、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项目的法定条件缺失,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社会或自然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则可以依法终止招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发出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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