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小知识|招标人/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发布时间:2023-05-24 09:22:35 来源: 阅读次数:
招标人/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都有不同的解释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也就是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中标义务,或不再具备中标资格时,可以顺延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推荐其中标。
政府采购活动中,因采购方式的多样化,财政部国库司,早在2019年就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一般情况下,评标报告会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确定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评审报告会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其中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值得注意一点是
招标人/采购人在行使这一选择权时,应当遵循法条的立法本意,针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不同情形,善意地行使这一权利,应从递补中标或成交的正当性方面加以考察,从采购的经济性方面加以权衡,从采购的效率性方面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