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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发布时间:2023-03-30 09:32:52 来源: 阅读次数:

问: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答:是的,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因为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其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问: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与其供应商的总经理系近姻亲关系,是否应该回避?
 
答:应当回避。回避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问:涉及到多种产品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必须载明核心产品?
 
答: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投标文件资料的真伪性由谁负责审查?
 
答: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的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包括同类业绩)、技术评审范围的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负责审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问: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可以参与投标吗?
 
答:可参与供应商的范围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供应商参与将判定为投标无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需要参与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届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会在资格审查环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查看,如果没有提供或伪造的话,将判定投标无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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