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室内设施应配备电脑、显示终端设备、打印机、呼叫设备、监控设备、拾音器等。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还应配备视频会议系统、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鼓励推行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按规定加密和成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同步向社会公众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其中,本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其评标专家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向符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标准规范需要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二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视同放弃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采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暂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信息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