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小知识丨既是招标人,又是监督人,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10-17 16:17:52 来源: 阅读次数:
某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招标人为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投标人甲、乙分别被推荐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乙依法向住建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存在业绩造假行为。经调查属实,住建局取消投标人甲中标资格,确定投标人乙为中标人。投标人甲以住建局在涉案招标投标活动中既是招标人,又是监督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由其受理涉案招标投标投诉并作出处理,有违公平公正,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住建局是否享有对涉案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权;二是住建局是否应当将涉案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移交给其上级行政机关处理;三是住建局基于其双重身份行使监督权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受理并处理涉案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定职权
投诉处理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职权依据,没有法定职权依据的行政行为是越权行为。因此,本案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判断住建局是否享有受理和处理涉案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定职权。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规定的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及部门的职权划分做出具体规定。此后,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A市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无特别规定
住建局无权将监督职权移转给其上级机关
(一)法无规定不可为
(二)法定职责必须为
住建局作为涉案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地位具有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其对该项法定职权不得自行作出处分,更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所以,住建局必须依法受理并处理涉案招标投标投诉,而不能将该投诉事项移转给其上级机关。
行政主体不适用回避原则
【启示】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既是招人又是监督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回避,且作为招标人的行政机关如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变通、拒绝行使行政管辖权和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