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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

发布时间:2022-08-04 09:32:43 来源: 阅读次数:

问题:某私营企业1意向捐建一市政道路隧道,私企企业2捐建一所学校,施工金额均超400万以上,资金均由私企出资。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由私营企业1捐建的市政隧道及私营企业2捐建学校未包含在上述1-5点范围内项目,是否可以不招标由业主直接委托。

 

 
解析
市政道路隧道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规定的“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且施工金额在400万以上,依法必须邀请招标。学校未包含在《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范围内,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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