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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11-11 09:36:55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建议


     随着招投标市场逐渐透明化,信阳市招投标各个职能部门围绕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新形势和企业群众新期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都付诸了各种努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行业监管单位角色多重,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行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确实存在,按规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推进办负责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审查。市住建委等部门等履行行业监管难度大,综合监管部门“兜底”监管名不正言不顺,且无法律法规支撑。

(二)关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较突出”的问题

目前围标、串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发现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案例,目前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对围标串标行为加以限制,一是从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二是通过交易系统提取招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比对,一致则视同串通围标。三是通过评标系统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分析。目前我市对围标串标的问题缺少侦查手段,往往对此类案件调查取证、核实并处罚比较困难。

(三)关于“评标专家管理需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主要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抽取和监督,在项目开评标阶段,有部分专家业务能力和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随着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推行,监督人与评标委员会分离,仅靠视频监控对评标现场中行为不规范的评委专家无法及时制止与纠正,项目评标结束后,由于评委原因造成二次评审的项目层出不穷。《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内容已跟不上发展形势,亟待出台新的办法。

(四)关于“电子招投标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市已全面推行了“不见面开标”模式,上条问题也表述了评标过程中的弊端,在实际评标中,有非评委专家及投标人问题原因而造成废标的情况,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电子招投标办法》未明确处理办法。

(五)关于“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法律依据界定模糊”的问题

国有企业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多骄人的成绩,但是在采购管理中仍存在诸如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一些问题,给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无明确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也无明确规定,暂时都遵循了由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造成某些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模棱两可,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不便。

二、落实建议具体情况
 

 

(一)关于“制定规则,完善监管机制”

是强化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应印发相关规范,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应印发相关规范,明确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的办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信息共享以及标后履约管理等方面联动工作机制。

(二)关于“多措并举,系统治理围标串标”

引入科技手段,通过“数字见证”“电子网络+音视频”的全过程现场直播,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实时、全景监督监管。利用电子交易系统查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制作的情况,应全部记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全省公示。

(三)关于“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机制创新”

一是建全管理制度。结合省、市实际,建立信阳市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准入、退出制度,加强评标专家使用、履职、考评管理,确保评标专家素质和评标质量。

二是加强评标监管。通过“数字见证”“电子网络+音视频”的模式对评标现场进行实时、全景监督,保证评标委员会履职和独立评标。同时,安排监督人对每个项目的评委评标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并现场记录,加强评标专家的考评,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履职和考评情况对专家库在库专家进行清理。

三是加强事后监督。加强投诉举报以及异常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对查处履职不到位的评标专家应及时给予通报批评。

(四)完善本市“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健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加快平台建设,对建设不同步,定位不清晰,互联共享不充分的问题,认真了解,逐一解决;三是推广示范经验,政府综合试点单位和交易平台试点单位各有侧重,全面总结验收,将可移植、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进行推广;四是加快互联共享,先行推进委内三大平台的对接共享。

(五)出台本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成立国有企业采购监管部门,以此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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