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移动固话:18637658351
移动固话:18737693532
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大厦26楼

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1-09-03 10:10:52 来源: 阅读次数:


 
解析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参考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CopyRight © 2016 河南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豫ICP备2023016121号-1
技术支持:联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