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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0:45:20 来源: 阅读次数: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营造我市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高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制定审查程序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组织制定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要内容,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全面加强交易活动审查工作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采用日常检查、绩效评估、标后评估等多种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一)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强制要求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六)强制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投标业务。

(七)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八)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一)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二)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十三)其他排除、限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本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文件清理情况定期向市公管办报告。

(二)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本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本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定期开展自查,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市公管办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未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清理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单位),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2021年11月17日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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