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6-29 16:50:38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财库便函﹝2020﹞3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竟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6月16日
附件:uploadfile/2020/0629/202006290454492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