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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政 | 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中 落实“一标一考” 专家考核结果不合格 暂停抽取一年

发布时间:2023-06-29 09:51:23 来源: 阅读次数:

各有关招投标市场主体: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76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和考核机制,促进专家公平公正履职,营造良好的评标评审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活动的考核管理。

 

第二条 专家考核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全省专家考核和续聘考核工作,考核情况记入专家个人档案。

 

日常考核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标后考核是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专家履职行为的认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协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考核。

 

培训与考试情况由组织培训与考试的部门在省专家库系统进行登记。

 

第四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履行对专家履职情况、业务能力等进行标后考核的责任。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和依照有关规定对专家履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意见、表彰、通报等文书,应在作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信息报送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本场所内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落实“一标一考”,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如实收集、记录,有关情况在“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中自动生成《专家日常评标评审行为记录表》,须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有关监督部门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日常评标评审行为记录表》中相关信息通过“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记入专家管理档案。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报送的日常考核情况作出专家日常考核决定。

 

专家出勤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通过“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完成并实时更新。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专家的日常考评工作,并将专家现场履职情况和违法违规信息报告项目评标评审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专家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记录和计分。专家参加集中培训的,由培训单位在培训及考试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登记专家参训情况和考试成绩;专家参加在线培训的,由“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自动记录专家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一般不良行为)

(一)不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材料、维护个人信息,未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2次(含)以上或单次超过短信通知报到的时间10分钟(含)以上的;

(三)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在10分钟内向专家抽取部门及时请假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离开评标室,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的;

(六)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电子评标评审设备及系统,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较重不良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个人注册资料,对抽取工作或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超过短信通知报到的时间20分钟以上的;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在30分钟内向专家抽取部门及时请假的;

(四)评标结果被证明有错误但不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不参加专家库线上年度考试或年度考试不及格的;

(六)其他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严重不良行为)

(一)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失误,评标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评(核)且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二)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

(三)不配合身份识别认证管理并擅自进入封闭评标区或进行身份认证(报到)后不进入封闭评标区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谈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有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当行为的;

(五)携带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封闭评标区;

(六)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专家管理、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或违反专家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行为的。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0分:(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

(四)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按规定请假的;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评标评审工作延误、影响恶劣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八)投标人(供应商)澄清问题时,明示或暗示其表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意见的;

(九)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

(十)向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评标评审劳务费的;

(十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当行为的;

(十二)违反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携带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封闭评标区并使用的;

(十四)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讯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内容及其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的;

(十五)明知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

(十六)对行政监督人员、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使用语言、肢体、微信、自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格侮辱、诬告、人身攻击的;

(十七)超过投诉期限或不按法定流程投诉、举报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十八)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专家管理、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专家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专家考核结果应作为评标评审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1年。在考核中单次被扣20分或累计被扣30分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3个月;单次被扣30分或累计被扣40分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6个月;单次被扣40分或累计被扣50分以上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1年。

 

第十二条 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仅对其参加培训、考试、继续教育、专家资格复核、服从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和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等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办法》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考核工作,专家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抄送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步记入专家档案管理系统,并通知专家本人。

 

专家对考评记录、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部门或考评记录单位提出,也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受理异议的部门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和答复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的有关情况通报、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次和受到相应处罚(处理)等情况,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专家聘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直接予以续聘。聘任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办法》第十一条施行;聘任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按照《办法》第四十条施行。

专家受到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处罚(处理),处罚期限有重叠,以禁止期限最长的为处罚时限。日常考核和标后考核如针对同一事实行为,内容有重复的,只作一次考评。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及时填报专家日常考核信息,不如实记录上报专家履职不良行为记录,不按规定处理答复专家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考核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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