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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下当前​EPC计价领域急需解决的十八类问题解答与汇总(上)

发布时间:2023-06-07 16:13:34 来源: 阅读次数: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CCEAS 001-2022以下简称EPC计价规范

1、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的,EPC计价规范的发布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EPC计价有纠纷时,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PC计价规范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交易习惯,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时,可以依据EPC计价规范作出处理。
EPC计价规范1.0.3:发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处理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业主提供的项目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工程费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除工程费用外,分摊记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以及代办服务费等。
预备费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准备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中,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整,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

3、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3.1 发包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模式:
3.3.1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3.3.2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2 具有下列情形时,发包人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2.1 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3.2.2 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 的工程;
3.2.3 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 工图纸。
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3.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 风险控制选择恰当的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发包人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后,可按下列规定 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
3.3.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EPC) 模式;
3.3.2 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3.3 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4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称 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5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占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及数额。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6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承包双方应实行工程保险,增强 防范风险能力。

4、勘察的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国家勘察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或发包人 要求中提出的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对各自提 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采用工程总承包,除发包人将全部勘察工作单独委托勘察人实施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对勘察设计工作可按下列分工进行: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由发包人负责可 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4.2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 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 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5、工程总承包计价的风险范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5.1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
5.2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化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
5.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 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5.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
5.5 不可抗力。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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